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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滴滴快的合并案反垄断法适用

绍耕 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 2024-01-02

近日,有多位记者陆续就滴滴收购优步中国、快的两案的《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与我联系。虽然我对记者们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但是,在相关报道中可能这些回答会被节选,导致一些问题无法说清。为避免引发误解,我在下文将记者们常问的问题做下统一进行简要答复,供大家参考。


更详尽的分析可参考:

  • 2018年8月30日,《反垄断执法不应纵容互联网寡头》,载澎湃新闻网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390564

  • 2018年4月21日,《美团滴滴的反垄断遭遇战》,载南方都市报·奥一网http://epaper.oeeee.com/epaper/A/html/2018-04/21/content_23031.htm

  • 2017年7月29日,《反垄断审查滴滴并购优步的七大难题(上)》、《反垄断审查滴滴并购优步的七大难题(下)》载澎湃新闻网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46404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746433

  • 2016年8月8日,《反垄断法维度下的滴滴收购优步中国》载澎湃新闻网  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10377




Q1:滴滴收购优步案是否已经被依据《反垄断法》批准?

A1:

企业并购属于《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在商务部反垄断局2018年4月10日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局前,一直由商务部反垄断局负责调查。

最近一次商务部发言人透露该案进展时是在2017年7月27日,即《反垄断法》生效9周年前夕,参见《商务部:正在对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案进行调查》https://news.sina.cn/2017-07-27/detail-ifyinryq6571111.d.html:


“商务部反垄断局已多次约谈滴滴出行,对滴滴和优步合并案依法进行调查。”商务部发言人高峰7月27日表示。


之后,商务部再也没有正式公开提及过这个案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从没有正式回应过该案。

商务部反垄断局会每季度初期公布上季度无条件批准的案件,在该局官网上可以查到: 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cfb/


但是迄今为止商务部反垄断局没有披露过该案被批准的信息。(以往商务部反垄断局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链接和统计数据可参考笔者整理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公告、处罚决定统计2018.07.20】 https://zhuanlan.zhihu.com/p/20357507)


而附条件批准或禁止批准的案件都需要公开审查结果,但目前公布的37个附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和2个禁止批准的案件都是涉外案件,没有一例是中国企业或中国互联网企业主动收购的案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公布过去10年里,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结2283个经营者集中案件。但是,其中没有一例中国互联网巨头的并购案,因为它们都没依法申报,也没被查处。(被依法查处的未依法申报案件、附条件批准案件和禁止实施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可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官网上查到: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


对于依法申报的案件,有审查期限的限制,立案后最长180个自然日。

所以可以推测2016年8月滴滴收购优步中国、2015年2月滴滴快的合并案都没有申报,也没有被批准。


Q2 :为什么商务部没有进一步披露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的反垄断执法进展?

A2:

首先,如果滴滴收购优步或滴滴快的合并案属于《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中应当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但事实上没有申报,那么商务部反垄断局可以依据《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展开调查。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四条 对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部举报。商务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基本情况、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商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     

对于从其他途径获悉的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 相关事实和证据,商务部可以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五条 对有初步事实和证据表明存在未依法申报嫌疑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被调查的经营者,是指《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义务人。     


第六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立案通知送达之日起30内,向商务部提交与被调查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是否已实施且未申报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六条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完成初步调查。     

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     

不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当作出不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     


第八条 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调查的,被调查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商务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被调查的经营者提交的符合前款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80日内,完成进一步调查。     

在进一步调查阶段,商务部应按照《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被调查的交易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行评估。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有一个没有限定期限的调查时间,即“涉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等内容的,商务部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如果“属于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商务部应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书面通知被调查的经营者。经营者应暂停实施集中。  ”


那么,考虑到滴滴与优步合并后的整合与协同至今没有停止,那么可以判定:

商务部反垄断局,

在2018年4月10日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之前,

没有能够核实滴滴收购优步、滴滴快的合并是否属于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或者,

经过核实,商务部反垄断局认定滴滴收购优步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二条、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

第二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虽然《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但是,过去10年,商务部反垄断局公开适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调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个数为

0个。

而且,外界无法监督商务部反垄断局如何适用该条规定,商务部也从未颁布过细化该条规定的任何规章制度。

当然,也不排除商务部反垄断局曾经适用《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四条,但最终无条件批准了被调查的并购案等经营者集中案件,只不过由于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审查决定和论证详情商务部反垄断局从来没有披露过,所以外界不清楚这样的案件到底是过去10年里2144个无条件批准案件中的哪一个。


因此,考虑到滴滴和优步的整合没有停止,因此可以推测:

商务部反垄断局,

在2018年4月10日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之前,

没有认定

滴滴收购优步、滴滴快的合并涉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Q3:在您看来,滴滴收购优步、滴滴快的合并是否应被依据《反垄断法》禁止?

A3: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需要先分析并购所涉及的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以及并购对这些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影响。这个比较复杂,需要执法机构调取相关事实和数据来分析,外界只能进行初步推断,难以精确地得出结论。


相比之下,滴滴快的合并的结果比较直观。因为两者在马云马化腾支持下在2014年补贴大战后已经成功地排挤了其他全国范围的传统出租车叫车平台。两者合并后已经在该市场获得无可争议的支配地位,并为以覆盖400个城市的规模为滴滴在网约快车、专车市场取得领先地位创造了前提。在滴滴快的合并之初我就曾经多次谏言商务部反垄断局展开调查,但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例如:https://zhuanlan.zhihu.com/p/19968100

我在《金融业反垄断执法难,从支付宝提现收费谈起》金融业反垄断执法难,从支付宝提现收费谈起中曾分析过这次被操纵的补贴大战:


2014年春节前后,腾讯投资的滴滴、阿里巴巴投资的快的曾开展了一场广受国内外瞩目的补贴大战。表面上,补贴大战帮助滴滴、快的彻底排挤了其他叫车软件领域的竞争对手;实际上,则借助出租车付费补贴这样的移动支付场景,在短短半年内,推广了腾讯和阿里巴巴的第三方支付应用,提高了移动支付的占比,并为腾讯和阿里巴巴计划2013年共同联手中信银行推出(但最终被意外叫停)的网络信用卡业务,争取了大量新用户,节省了客户获得成本。


2014年5月16日,两大阵营近乎同时宣布——自次日起停止了对打车业务的补贴,并最终在2015年2月14日“喜结连理”。事后,腾讯控股董事局主席兼CEO马化腾在2015年3月22日中国(深圳)IT领袖峰会上谈到滴滴和快的合并时曾透露:


“实际上他和马云很久之前就达成共识,觉得没必要继续拼下去了,‘但是他们在下面还是斗得你死我活,所以我们想就让他们再斗三个月吧’。”


由此可见,滴滴与快的2014年上半年的补贴大战是由互联网两大巨头操纵的。但曾经在2015年6月对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操纵三大电信运营商补贴竞争的国家发改委,至今没有对2014年上半年这场互联网业巨头掌股间的补贴操纵案公开展开过调查。


对于滴滴、优步中国2016年8月宣布并实施合并计划前,两家企业从6月开始就已同步对专车服务减少补贴、提高价格的行为,虽早有央视等国内各大媒体及时报道,但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者至今仍继续保持沉默……


具体到滴滴收购优步案,主要涉及网约车。


网约车有很强的属地性,一地一套监管,市场准入和监管不同,而且考虑到乘客需要快速响应,所以一般都是按城市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网约车分为受交通部政策监管的专车,价格低一些的所谓快车,和交通部至今都没有出台监管政策的所谓顺风车。


滴滴和优步中国合并后,网约车政策才在各地逐渐落实,但在此前后顺风车业务的竞争格局并没有改变。


滴滴要保持好估值,需要更多的订单。但是2016年7月交通部公布专车监管政策后,各地对司机端的准入和车辆的准入都设置了比较高的门槛。如果合规经营,滴滴的估值要大幅缩水,一些投资人当时就选择了折价出让滴滴股权。滴滴创始团队当然希望维持高估值,所以他们在许多城市继续维持不合规的状态至今,以部分不合规的司机来继续从事专车快车业务。


专车快车还是有一定安全保障的。因为司机大都是服务外包公司雇佣的,这些公司不想有麻烦,所以会有一些管理,无论是对司机还是车辆。


为了准备上市和继续提高估值,滴滴需要增加盈利,一方面对专快车司机提高了抽成,例如通过改变计费标准和分成公式的方法;另一方面,通过调高乘客端的动态调价。这些都是以前广泛报道过的。这些客观上说明滴滴收购优步后在许多城市的快专车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也就是无需顾忌司机和乘客的反应,来提高价格。


但是,服务质量是否因为合并而降低,比较难以进行直观的观察。不过这可以从顺风车业务得以管窥。


所谓顺风车,初衷是司机在上下班或其他有既定目的地出行时,顺路捎带希望拼车的乘客,由后者分担一些出行成本。后者包括油费过路费。名义上,顺风车司机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车费低,对乘客,尤其是城际交通的乘客,更有吸引力。但是,司机收费再低,滴滴也还是会抽成5%,并记入自己的业绩和估值基础。


交通部没对顺风车做规范,事实上就给滴滴那些不符合专车快车准入条件的司机一个继续以顺风车业务为生的退路,或者说给滴滴继续维持原有估值的一个理由。因为顺风车没有严格的进入门槛,所以也成为滴滴扩大规模提高估值的重要途径。


但是,因为要实现盈利,为上市做准备,而顺风车车费本来就相对低,抽成比例也比较低,所以滴滴就不惜牺牲乘客安全,通过透露乘客头像,允许司机给乘客贴标签等方式,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景即行驶的顺风车中引入陌生人社交的因素。那么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实际上,2015年就出过滴滴顺风车司机在北京强奸女乘客的案件,但是滴滴通过一些途径没有让相关报道引起公众的重视。另外滴滴通过学者大V鼓吹滴滴更安全,可以事后更好地捉到行凶的司机。但是,恰恰是在司机准入和行驶中的安全保障方面,滴滴没有太投入。2015年底滴滴做出来改善安全的承诺,但是在与优步的补贴大战背景下,滴滴并没有真金白银地在安全保障上进行投入。


甚至在并购优步后,滴滴规模更大,不用烧钱补贴,而且能够通过提高司机抽成和乘客端动态调价获得更多利润时,滴滴却更乐此不疲地投资海外和代驾、试车等业务,而非改善安全保障措施。

由此可见,竞争已经对滴滴彻底失去约束,以至于滴滴可以肆无忌惮地一方面提高司机端和乘客端的价格,另一方面降低服务质量,哪怕是关系到乘客安全的一键报警和乘客评价等方面。


所以,从上述分析可以初步判断:

1. 滴滴快的合并后已经在全国出租车叫车平台取得了支配地位,并利用这一支配地位获得了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的专快车市场支配地位;

2.滴滴再次收购优步中国后,进一步巩固了在各地受监管的专快车市场和不受交管部门监管的顺风车市场支配地位,严重地限制了竞争。


Q4:您如何看待一些学者有关反垄断法对互联网公司的适用应该宁宽勿严的主张?

A4:

首先,需要重申的是,过去10年,我国反垄断执法者从没有适用《反垄断法》查处过1家中国互联网巨头。甚至这些企业的并购从不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也没有被查处过1个。

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对京东举报阿里巴巴要求商户“二选一”案虽然已被立案,但是石沉大海,和其对微软案的调查一样,过去两年都没有公开披露调查进展。


尽管我国互联网寡头存在长期不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涉嫌违反该法实施价格操纵或排挤竞争的行为,但是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知名学者却很少公开对互联网寡头或涉嫌长期不作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批评。


甚至在201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10周年之际,阿里研究院公开转发了文章《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张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应秉持全球视野和未来眼光》https://c.m.163.com/news/a/DO3DSD1E0511DDOK.html?spss=newsapp 转述原国务院法制办主任、现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资讯组召集人张穹在2018中国竞争政策论坛上的发言,提到:

“苹果、亚马逊、谷歌、微软市值均超过8000亿美元…中国前五大互联网上市公司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小米、京东的总市值约1.13万亿美元,市值最高的阿里巴巴仅为4800多亿美元…放在全球竞争的环境中来看,中国企业还比较弱小。…… 当前,数字技术发展一日千里,数字经济正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的竞争格局,同时也为中国实现变道超车赶超西方发达国家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反垄断工作应具有未来眼光,创新反垄断理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该发言刻意回避了谷歌、脸书都没有在我国大陆市场开展与百度、腾讯竞争的业务,亚马逊在华份额远逊于阿里巴巴的事实,更对国内互联网寡头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争议,尤其是10年都不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事实只字不提。


同样,曾协助国家发改委在2011年调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阿里研究院院长高红冰在这次会议上也回避了阿里巴巴被工商总局反垄断执法机构立案调查,以及阿里巴巴长期未依据《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的事实,而是片面地强调http://k.sina.com.cn/article_1726918143_66eeadff02000ekl5.html :

“一方面,我们要看到中国数字经济的良好发展态势;但另一方面,更要看到中美之间的差距,目前无论是市值、用户规模,还是全球化程度、技术创新我们都还在追赶美国。……未来10年、20年,中国的竞争政策、反垄断法应该以扩大消费者社会福利为目标,保护和促进竞争,推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的数字化转型升级。“


试问,如果反垄断执法者对互联网寡头不依法申报的并购案都不公开立案调查,即便发现涉嫌违法的争议也不查处,即使查处也久拖不决,那么类似滴滴通过并购超脱有效竞争约束,放任顺风车业务牺牲消费者安全的情况又如何能够避免?


更讽刺的是,早在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一审时,西南政法大学叶明教授曾在2012年5月2日的《法制日报》上发表文章《互联网垄断:防范马太效应》http://tech.163.com/12/0502/09/80G5U1GT000915BF.html强调政府应当预防、规制其实施垄断行为。但是,在最高法院二审该案前夕,《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又刊载了他的文章《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境及其破解路径》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84260&listType=0强调:


“尽管目前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日益增多,影响也比较恶劣,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互联网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必须认真分析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特点,同时重视考虑产业政策。由于互联网行业在我国尚属朝阳行业,国家目前对该行业的发展持大力支持的态度,同时,我国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对手不仅包括国内同行企业,而且包括国际跨国公司,因此对于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笔者建议采取宁宽勿紧的原则。这样可以减轻一些互联网企业唯恐触及反垄断雷区的思想顾虑,推动互联网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该行业快速发展,提升该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殊不知,该文所分析的奇虎诉腾讯案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人创办的互联网企业,在各自所处相关产品市场都是遥遥领先于在华其他外国竞争对手的。而且“3Q”大战期间,受到损害的是广大中国用户!由此可见,该文作者更关注的是通过系统性地弱化对我国互联网寡头的反垄断法适用,消除这些“ 互联网企业唯恐触及反垄断雷区的思想顾虑”。


管中窥豹,无论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资讯组的主流观点,还是阿里巴巴研究院为代表的互联网寡头聘请的学者,抑或其他能够在核心期刊发表文章影响国内法学教学与科研和执法、司法实践的高校学者都存在着更看重所谓产业政策的倾向,都更希望给我国互联网寡头以超脱《反垄断法》约束的市场环境,哪怕这是广大消费者、中小企业和专快车、顺风车司机所不愿意看到的,是会在长期不利于消费者福利,在短期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及用户人身安全的。


尤其是我们必需清醒地认识到,那些打着民族企业旗号的互联网企业同样有着大量外国企业和投资机构参股,例如投资滴滴的美国苹果公司。甚至自我标榜“代表中国互联网战胜美国互联网”的滴滴收购优步中国案,背后也还是以优步获得滴滴17.7%的经济权益和10亿美元现金为代价。而这也就意味着,滴滴无论是提高专快车、顺风车司机端和乘客端抽成与计价标准,还是牺牲用户安全来提高订单量,也都是在间接为外国投资者打工。其他国内互联网寡头也几乎无一例外都有着大量外国投资者,所以上述国内互联网寡头企业还比较“弱小”,需要扶植它们弯道超车,以所谓“长远的消费者福利”来牺牲当下的竞争环境,甚至对我国互联网寡头的反垄断法适用应“宁宽勿紧”的主张不仅涉嫌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更是罔顾事实的混淆视听。


Q5:您如何看待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法适用的影响?

A5: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6日对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二审判决不仅在该案中认定腾讯在即时通讯业务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未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树立了极高的举证义务和难以逾越的举证难度。这就使得中国司法实践的天平再次从根本上倒向了作为被告的互联网寡头。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对奇虎诉腾讯滥用支配地位案的二审判决存在不少错误,显而易见的一些问题包括:


1.相关产品的市场界定过宽,以至于让互联网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与市场支配地位变得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变相架空了《反垄断法》禁止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实施的可能性;


2.在主张QQ免费业务不适用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这一经济学分析方法时,与广东高院一审判决一样,有意对收费的QQ会员业务视而不见,避而不谈腾讯在相关业务上存在超脱市场竞争约束的定价权,以及适用该经济学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3.在分析腾讯在2010年与奇虎360“3Q大战”期间的用户流失时,虽然看到了腾讯迫使用户“二选一”仅仅持续1天左右,奇虎就已损失10%的用户,而腾讯同期的活跃用户数量只减少了1%的事实,但并没有将其认定为腾讯具有更强用户锁定能力的证据,从而证明其具有将“二选一”策略持续更久的市场支配地位和动机,更回避了几亿QQ用户都熟知的事实——即根据腾讯与用户签订的使用协议,“只有在连续90天不登录,才会被消号”,才可能给腾讯真正带来用户流失。


但吊诡的是,与其他法律部门学者对最高法判决展开争鸣不同,中国反垄断法学术界至今缺少公开质疑最高法院对奇虎诉腾讯的二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许多之前质疑广东高院一审该案时存在明显错误、甚至地方保护之嫌的学者,也不再发声了。


值得一提的还有,2013年11月26日、27日奇虎诉腾讯滥用支配地位案在最高法院开始为期两天的庭审,却仅在线视频直播了第一个半天的庭审。奇虎方面指责广东高院涉嫌存在程序瑕疵、偏袒腾讯的辩论并没有被直播,而奇虎诉腾讯滥用支配地位案二审判决书最终对广东高院的程序瑕疵逐一给予辩护。但是,很显然这些瑕疵都充分暴露了广东高院在一审奇虎诉腾讯滥用支配地位案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1) 一审法院重新界定相关市场后,以举证市场份额并非必要为由,拒绝组织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法院重新界定的相关市场计算市场份额,剥夺了原告补充相关证据的权利;而事实上腾讯在即时通讯和互联网社交领域的市场份额非常高,明显不利于被告腾讯。


(2) 将没有经过质证的专家意见纳入卷宗,并辩称没有证据证明一审判决是因为受到该专家意见影响,所以才得出和该专家意见相同的结论;而这样的结论事实上是使互联网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有利于被告腾讯等互联网寡头从根本上超脱《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范。


(3) 一审法院法院在界定相关相关市场时使用了大量未经原告质证的证据与事实,且这些证据与事实同样都旨在证明腾讯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最终导致原告奇虎一审败诉。


Q6:您如何看待近期媒体报道中有关商务部反垄断局离职人员在互联网企业任职的情况?

A6:

相信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更适宜回答相关问题。

值得一提的两点是:

从商务部反垄断局离职的人员很可能曾参加过《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反垄断法配套规则的起草,是否涉嫌存在立法腐败,有待有关部门核查。

在互联网企业任职的商务部反垄断局官员多是在2014年到2016年离职的,也正是国内互联网企业并购的高峰期,包括滴滴快的合并、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业务两案。


以上简答,供各位网友、媒体记者、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负有监督职权的机构和两会代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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